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01 12:28:05
2.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八条指出,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另外,建设公墓,需要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则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对于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需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再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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