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05 10:41: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山东省明确规定,凡在该省海域范围内,因海洋污染事故、非法开发海洋资源,或进行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废弃物倾倒等行为,导致海洋生态受损的单位和个人,均需缴纳相应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单位或个人因在水域滩涂养殖活动而造成的损害或损失,不在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内。这表明,渔业养殖活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需要缴纳上述费用,具体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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