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04 12:43:43
《禁毒法》第三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扩展资料。《四川省禁毒条例》拟修订 县级以上政府设禁毒委员会。“随着毒情形势的变化,《条例》已无法满足禁毒斗争的实际需要,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亟须通过完善地方立法加以推进解决。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禁毒工作的体制、机制和戒毒模式等都发生了重大变革,为保障法制的统一,亟须对《条例》进行修订。”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以上需求,征求意见稿从完善禁毒工作体制、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工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征求意见稿强调,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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