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04 12:51:58
(2)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乱采滥挖.防止矿产资源的损失.浪费或破坏。(3)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全过程控制.将环境代价减小到最低限度。(4)保护矿区生态环境.防止矿山寿命终结时沦为荒芜不毛之地。 一、制定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规章。二、监督、检查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考核指标体系及定期报表制度。四、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大型矿山企业的非正常储量报销的审批工作。五、组织或者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 有下列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