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5 04:40:18
1.性质差异。- 诉讼和解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自主处理。- 诉讼调解则具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特性,因为它涉及到法院的介入和裁决。2.参与主体。- 诉讼和解仅涉及双方当事人,是双方自愿的行为。- 诉讼调解则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法院在其中扮演着调解纠纷的角色。3.效力差异。- 若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则原告需申请撤诉,经法院批准后诉讼结束。和解协议通常不具备法律执行力。- 相比之下,依据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旦制作成调解书并生效,诉讼即告结束,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可被执行。法律客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双方当事人有权自行和解。而第122条明确了,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在适宜调解的情况下,应先进行调解,除非当事人明确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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