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5 05:00:07
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未予领取,且在公告期三个月内仍未领回,则该部车将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置。法律依据。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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