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5 05:13:27
根据53号公告,若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服务符合以下四种情形,则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1.邮政服务和收派服务,针对出境的函件、包裹。2.建筑服务和工程监理服务,施工地点在境外。3.工程勘察勘探服务,针对境外的工程、矿产资源。4.会议展览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实际上,36号文作为增值税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已经非常明确地规定了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三种情形。1.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2.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如专利和非专利技术。3.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如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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