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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6 15:04:04
(1)若因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赔偿义务。而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提出变更的一方应对变更产生的不利后果负责。(2)如系因上级机构原因引发变更,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另一方作出补偿或采取其它弥补性措施,同时上级机构需承担其由此遭受的损失处理职责。【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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