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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2 05:35:23
按照法律法规,建设单位(开发商)为房屋质量瑕疵修复首要责任方,应积极履行投诉协调职责。投诉者如在日常居住期间发现质量问题,首先应与物业管理部门取得联系,由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对于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可通过物业管理部门或直接与建设单位沟通,协商解决方案。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可向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当地住建局的质检站)提出申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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