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1 07:39:43
在法庭上,关于死者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赔偿范围的争议成为焦点。原告方认为,事故发生时死者虽是车辆驾驶员,但在事故发生时已经离开车厢,与车辆形成了相对的“第三者”关系,符合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条款中的“第三者”定义。然而,被告方保险公司则坚持认为,根据交强险合同,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人,而不包括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或本车乘客。因此,死者作为车辆的驾驶员和投保人,不能被视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对象。经过审理,法院最终裁定死者无法获得赔偿,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引发了社会对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定义的广泛讨论,尤其是关于“第三者”身份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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