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1 06:38:38
            依据规定,下列可由债务人或第三方处分的权利可作质押物。1.汇票、本票及支票。2.仓单和提单。3.债权与存款单。【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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