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1 20:08:39
刘某的欺诈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规定。其虚构某有限公司与报案人签订合同,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报案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最终拒绝支付租金并逃匿,给报案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刘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报案人基于对刘某的信任,为其提供了大量的租赁物,但刘某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了报案人的财物,给报案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请求贵局对刘某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报案人的合法权益。此致;襄阳市公安局;报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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