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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2 15:05:33
在此情况下,可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或以二十至两百元不等的罚款。若当事人能及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或补充办理手续,应立即返还车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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