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8 11:35:04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以下简称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发生改变。第四条 各级应当依法保护砂石资源,加强管理,对其开采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统一的方针。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砂石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砂石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务、安监、环保、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砂石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砂石资源的采矿权,除国家规定禁止以及特殊情况之外,均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有偿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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