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18 11:53:54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出资方主张其独有财产权,除非另有约定或者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物业的获取并不影响到夫妻另一方的权益,否则将不被予以支持。在此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的基础上,在离婚协商过程中可依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出资方更多份额。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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