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19 13:50:00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2、车库住人并不属于违建,但车库住人是不被允许的。有的车库空气质量差、空气不流通,存在各种安全隐患,对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有着威胁,因此还是不要住在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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