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04 19:46:10
不合法。乡镇政府收走村委会的公章,统一由镇“农村公章管理办公室”保管的做法不合法,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村委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则》为了正确行使权力,避免工作失误,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对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有关限定,结合本村事实上,现对村委会公章的使用管理限定如下:一、公章的制发:村委会公章一律由乡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由制发机关登记后解决补发。使用已作废公章的,按私刻公章做法处置。二、公章的使用:凡需加盖公章的,通常都应事先由村委会主任签订意见后再盖公章。对证明村民年纪、文化、民族、职业等基本情况的,保管公章人员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予以解决。凡涉借贷、承包、保证、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村委会公章时,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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