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15 12:33:32
50米。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米;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米。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米。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乙类厂房的闪点不小于28摄氏度,但小于60摄氏度的液体,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助燃气体,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摄氏度的液体雾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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