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15 21:51:53
            不算。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无需举证。首次明确规定了自认制度是1998年6月最高人民《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第2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效力”,这是对自认效力及默示自认效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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