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15 13:41:0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参事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参事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的参事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对参事工作的领导,为本级参事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参事工作机构和参事工作联络员做好参事工作。第四条 省及设区的市设立的参事工作机构,主管本级的参事工作。上级人世旦民参事工作机构指导下级参事工作机构和参事工作联络员的工作。第五条 参事实行聘任制。省参事由聘任,设区的市参事由聘任。第六条 参事主要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以从中国党党员专家学者中聘任。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