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15 13:45:4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客观反映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发挥统计工作在掌握省情省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与统计监督管理。第三条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计组织体系,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将统计工作以及本级应当负担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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