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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03 23:38:35
不可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虚开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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