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03 19:56:43
一、行政法法典化的技术障碍。迄今为止,认定行政法难以法典化的理由显然出自技术方面的考虑。“行政法之所以不存在统一的法典,其原因有三:第一,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行政关系过于广泛,且多种多样,各种不同的行政关系又在较大的别,很难以统一的规范加以调整;第二,部分行政关系的稳定性低,变动性大,有必要留给法律位阶较低的法规和规章调整,而不宜由统一法典进行规范;第三,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较晚,规范各种行政关系的基本原则尚未完全形成,有些基本原则虽已形成,但尚不完全成熟,从而不具备将之编篡成统一法典的条件。”①为了论述的方便,笔者将上述三点原因分别概括为行政关系广泛说、行政关系不稳定说、行政法不成熟说。首先,对于行政关系广泛说,笔者认为并不。能服众。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很难说行政法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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