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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06 17:01:52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这一规定要求子女作为继承人要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但这不是“父债子还”。也就是说,民间中“父债子还”的说法是不对的。子女作为继承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继承遗产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需要偿还父母生前所欠债务的数额。如果子女愿意偿还父亲的旧债,就不用受遗产实际价值的了。二、被继承人债务如何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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