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06 16:49:27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一、工伤认定的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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