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06 16:47:18
一、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能配置不合理。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往往是集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于一体的综合执法机构,但是在我国,对执法机构的权力设置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执法很弱,在法律上也没有关于立法、调查、听证,裁决等一系列程序性规定,这就很难保证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对非常负责的垄断行为实行有效的规制。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不享有准司法权,对于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引起的民事争议无权进行裁决,有些虽然有,但是法律效力也是非常弱的。还有就是,对于一些部门是否享有反垄断法执法职能的问题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例如:在我国,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适宜作为反垄断专门机构的问题,社会各界议论纷纷。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缺乏反垄断执法的权威性,和性、专业性,它难以胜任对反垄断专门机构的公诉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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