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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06 16:47:41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第十四条,“司法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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