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06 17:23:03
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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