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06 17:22:43
1.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2.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3.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提供虚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三)经人民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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