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06 06:13:18
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这种组织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也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其他行业性专业性组织中设立,具体取决于实际需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他们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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