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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06 23:16:51
《民诉司法解释》第300条的规定,对第三人撤销或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明确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处理方式,但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能够适用调解结案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使目前司法实践出现无所适从的局面。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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