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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06 16:05:05
《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机关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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