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06 16:01:51
二、核发证件和鉴定文件名称:《职工工伤(因病)致残等级鉴定表》、《工伤证》。三、办事机构: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本厅医疗和工伤保险处,具体负责受理致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提供咨询服务、审查申报材料、提出鉴定意见和制作鉴定文件等日常事务。四、办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令第375号)、《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令第42号)、国家技术监督局《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五、劳动能力和工伤致残鉴定条件。(一)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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