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06 15:01:39
(刑法第412条第2款)。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出入境,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的。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3.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4.未经检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致使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等进入境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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