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06 15:07:08
1、《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2、第三十七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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