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06 16:13:34
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缓刑期间是不可以享受政治权利的。相反,被判刑但没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就意味着他可以继续享受公民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的一种,根据《刑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既然是缓刑,那就不用收监,但要剥夺政治权利。只有在收监时政治权利才当然被剥夺,政治权利都是在收监结束(假释、执行期满)或不予收监(管制、缓刑、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时起算。判决主刑的的同时,如果一旦宣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会因此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1)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主刑执行期间的政治权利当然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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