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06 16:14:20
根据新证据产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将新证据分为因时间原因产生的新证据、因客观原因产生的新证据、因主观原因产生的新证据。1、因时间原因产生的新证据,主要是指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或一审庭审程序结束后发现的证据,此类证据的特点在于其不断发展变化的延续过程中直接影响到对待证事实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最终及实质性认定,如医疗事故、人身侵权案件中,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后遗症状在不断发生变化等情形。此类证据主要是人身权纠纷案件中,如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健康权纠纷等,2014年因新证据而改判的659件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健康权纠纷有116件,占比为17.60%,其中有42件是因为当事人(主要是原告)在二审期间又发生了新的医疗费用、交通费等费用。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