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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06 16:09: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规定,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一、股份转让需要合伙人同意吗。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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