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06 16:16:44
一、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行使辩护职能的法律依据和工作内容。1、《刑事诉讼法》第33条明确提出:“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之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是对辩护律师开始行使辩护权的具体规定,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确定律师辩护权的主要法律依据。2、《刑事诉讼法》第35条,明确规定了辩护人的责任。这些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应行使,当然也是全面行使辩护职责的法律依据。3、《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这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查阅、复制卷宗材料和会见的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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