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06 16:08:59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拍卖所得价款进行分割。2、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属于另一方所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3、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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