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06 16:08:34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各级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全国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确定的其他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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