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06 16:09:07
某贸易公司拖欠某**公司的货款100万元,一直未归还。**公司多次向**公司催要,未果。1999年5月,供稍公司得知某食品公司与贸易公司有长期的贸易往来关系,遂请某食品公司出面帮助向贸易公司催讨欠款,某食品公司提出须支付催讨欠款的费用。双方于1999年11月1日达成协议,协议规定,由某食品公司帮助**公司催讨货款,半年内,某食品公司保证给**公司要回7S万元,刹下的货款可由某食品公司处理。合同订立后的第三天,某食品公司即派人与贸易公司商谈,提出**公司已将债权全部转让给他,而某食品公司又施欠贸易公司110万元的货款,双方可否抵悄100万元,贸易会司表示同意,双方为此达成协议。在2000年3月7日,某食品公司给供销会司汇去7S万元货款,并通知**公司双方关系已经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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