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06 16:19:06
按照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号)的规定,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增长等情况,决定对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8-12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0-18元。各市(州)可在上述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我厅备案。需调整为按月发放高温津贴的地区,由地级市门按规定另行制定调整方案上报我厅,我厅会同安监、卫计、工会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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