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06 16:19:49
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仁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一、销售假药的构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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