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06 16:24:05
            调整范围是: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标准为:1-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分别增加173元、165元、158元、150元、143元、128元。此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仍未达到810元的调整到810元;生活护理费按护理程度每人每月分别增加74元、58元、43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2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一、财产损害赔偿的标准。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标准,可以作出如下的分类。1、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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