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06 16:24:56
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违反人民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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