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06 15:48:08
1、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2、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津贴的发放形式有。1、单位已经为本单位员工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2、单位未为本单位员工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3、外地户籍员工未能参加本市的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由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女职工的产假工资。4、生育津贴实际上就是产假的工资,不是可以重复领取的待遇。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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