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06 15:44:50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欠下债务另一方不知情的,如果这笔债务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需要的,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2、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债务的目的是用于夫妻共同需要的,不知情的一方就不需要承担这笔债务。3、一般来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以共同的名义,为家庭生活和经营需要所欠下的债务,但是实践中存在一方欠下债务,而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形。(1)如果债务数额较小,可能涉及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是不知情一方又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自己举证证明,另一方欠下的债务并没有用于共同的生活。(2)对于数额较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就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笔债务确实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