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06 15:44:51
1、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地位平等,这是由商品经济的本质决定的,交换的前提和内在涵义就是平等。无论它们之间存在着什么差别,一旦进入市场,就都成为享有财产权利的平等独立的主体,在平等基础上发生具体的财产关系。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这是由主体地位平等决定的。既然地位平等,那么无论双方在经济实力上有多么悬殊,都不允许一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非经当事人自由表达意志,不得产生民事法律关系。3、等价有偿,这是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财产关系,大都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利益,等价有偿应当是交换应有之义。当然,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形成的赠与、借用、无偿保管、无偿委托等关系,也是法律所保护的,这并不与等价有偿的特点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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