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06 16:38:38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才能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规程第五条将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列举如下:(一)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二)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三)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四)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五)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六)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七)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八)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九)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十)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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